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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蔡宜均被 告 蔡張青

蔡秉秝兼訴訟代理人 蔡有昌

蔡心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