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蔡宜均被 告 蔡張青 蔡秉秝兼訴訟代理人 蔡有昌 蔡心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