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抗 告 人 彭恩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秀美間聲請探視子女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