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他字第23號抗 告 人 陳建霖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秋虹、陳徐珠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他字第23號抗 告 人 陳建霖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秋虹、陳徐珠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