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詹子宏上列當事人與陳怡婷間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上開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怡婷履行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61號調解筆錄,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