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蔡弼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