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抗 告 人 楊啟昌代 理 人 張家豪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明慧間聲請履行同居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