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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暫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暫聲字第6號抗 告 人 蔡弼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昱伶間聲請撤銷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