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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暫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暫聲字第6號抗 告 人 蔡弼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昱伶間聲請撤銷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

107 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家暫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3條第3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7 年11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8 年1月4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依前揭法條,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