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抗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93號聲 請 人 王愛珠

陳梅芳莊芷昀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等事件,請求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王愛珠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元。

二、聲請人陳梅芳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三、聲請人莊芷昀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元。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文珍、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于然之程序監理人,嗣於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後,提出書面報告,請求核定報酬。本院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爰核定其酬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溫宗玲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