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代 理 人 蔣珈琳相 對 人 劉世翔上列當事人間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就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159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3年度家全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出具新台幣5 萬元之保證書供擔保後,讓權利人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因本案訴訟雙方和解,權利人早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為取回保證書,爰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民事裁定、和解筆錄、保證書、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稿為證,本件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