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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00號聲 請 人 陳莉玲相 對 人 宋泰維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若本案業已繫屬,自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全字第24號准予假扣押後,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463 號受理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07 年7 月3 日、107 年8 月17日向本院提起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離婚訴訟,本院分別以106 年家非調字第337 號、107 年家調字第861 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足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本案業已繫屬。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