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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470號聲 請 人 朱冰玲相 對 人 侯昶騰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19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朱冰玲因本院107年度家全字第20號民事裁定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家全字第2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命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5萬元,聲請人因而向本院以107 年度存字第1195號提存15萬元以供擔保,茲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本院提存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案卷查核無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