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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485號聲 請 人 李彥蓁相 對 人 陳冠綸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即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尚未起訴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以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為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全字第52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107 年度家全字第52號、107年度家調字第989號卷宗,聲請人僅對相對人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先位之訴)及准予兩造離婚(備位之訴),並未請求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與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