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陳志青相 對 人 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裁判案由: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