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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建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珠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2,18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