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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郭勝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蘭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