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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調裁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忠慶代 理 人 賴佩霞律師相 對 人 林謙宇(原名林聖超)法定代理人 林貞雯代 理 人 張天民律師

吳宗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林忠慶與林謙宇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程序費用由林忠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林忠慶與林謙宇(原名林聖超)的母親林貞雯於民國101 年間交往,後來在103 年10月2 日未婚生下林謙宇。林忠慶經過DNA鑑定結果,確實是林謙宇的親生父親,所以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林忠慶與林謙宇間的親子關係存在」,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應該准許。

二、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二)查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及不存在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的事項,兩造於107 年10月31日調解期日,對林忠慶經過DNA鑑定結果,確實是林謙宇的親生父親這項事實並不爭執,所以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是符合上開法律規定的。

三、聲請人林忠慶主張:林忠慶與林謙宇的母親林貞雯原來是男女朋友,後來在103年10月2 日未婚生下林謙宇,林忠慶經過DNA鑑定結果,確實是林謙宇的親生父親,所以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林忠慶與林謙宇間的親子關係存在」,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程序費用由林忠慶負擔。

四、相對人林謙宇答辯:林忠慶經過DNA鑑定結果,確實是林謙宇的親生父親,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同意程序費用由林忠慶負擔。

五、法院的判斷依據:

(一)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林忠慶的主張,有林忠慶、林謙宇、林貞雯等人的戶籍資料、DNA鑑定書這些證據佐證,因為林忠慶經過DNA鑑定結果,確實是林謙宇的親生父親,所以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林忠慶與林謙宇間的親子關係存在」,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應該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子 方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