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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8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107年度婚字第48號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