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8號上 訴 人 余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珠間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88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上訴時未併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