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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1號原 告 嵩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強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桓誼律師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法定代理人 王旭鎮 原住桃園市○○區○○○街○○號2樓

陳炳林林裕富王凱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日期: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