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1號原 告 嵩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強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桓誼律師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法定代理人 王旭鎮 原住桃園市○○區○○○街○○號2樓
陳炳林林裕富王凱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