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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1號上 訴 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瓊被上 訴 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1號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萬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日期: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