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55,055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08年12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455,05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