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6號反 訴原告 賴建維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複 代理 人 許淑媛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馮志德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0 萬4,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9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反訴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