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6號反 訴原 告 賴建維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複 代理 人 許淑媛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馮志德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4,959 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於民國
108 年3 月8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5 萬4,530 元(見本院卷㈡第133 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5 萬4,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 萬4,959 元,應再補繳1,485 元【計算式:16,444-14,959=1,48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