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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2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輝豹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呈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萬1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