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7號原 告 基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訴訟代理人 邱清鴻
王一心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零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