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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7號原 告 基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訴訟代理人 邱清鴻

王一心被 告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訴訟代理人 謝秉純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惟原告迄未依期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