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32號原 告 施養浩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被 告 皇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傑生
謝孟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傑生、謝孟娟為被告皇舍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揚,嗣其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除董事長陳揚之外,尚有董事鄭傑生、謝孟娟,此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考,則陳揚之死亡後,應由鄭傑生、謝孟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茲因鄭傑生、謝孟娟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