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46號上 訴 人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446號給付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3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上訴聲明第3項,核屬第二審訴之追加,該部分是否合法或應另徵裁判費,應由上訴人繳納上開上訴裁判費符合上訴程式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