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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十二行關於「1,279 萬1,36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729 萬1,36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