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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31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被 告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參 加 人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蕙琪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受告知人 銘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訴訟代理人 蔡岳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