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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2號上 訴 人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友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4萬2,859 元,並自民國107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4 萬2,8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3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