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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2號原 告 萊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秋蓮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被 告 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娟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李仁豪律師張容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340條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是當事人固得依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足認鑑定人執行鑑定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明拒卻鑑定人,惟應以鑑定人對於該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難期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鑑定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參照)。另所謂「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亦即使機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委任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參照)。

二、聲明意旨略以: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北市室內裝修公會)受鈞院囑託鑑定所指派鑑定人劉東澍為杰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杰群公司)負責人,且為北市室內裝修公會副理事長,杰群公司及原告皆為該公會資深會員,除有同業情誼、同公會會員關係,更有公會副理事長應服務公會會員、爭取本業權益、公會內部選舉及被選舉之多重利益糾葛關係,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足認劉東澍執行本件鑑定有偏頗之虞,此由開始第一次鑑定前,劉東澍向兩造訴訟代理人表示後續鑑定時,僅須由當事人或其代表在場,訴訟代理人不一定要在場,其後又未發現左側鄰房側牆牆面仍有肉眼可見之顯著凹凸不平,伊之高層人員詢問鑑定進度時,又直接喝斥離開,於伊在場之訴訟代理人表示施工圖應以法院提供資料為準,劉東澍另情緒激動表示怎會沒有設計圖,亦未理會原告當時尚未提出設計圖,逕認本件應有設計圖等情,即可證之。爰依法聲明拒卻劉東澍為本件鑑定人並囑託其他單位進行鑑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7至178、196、199至204、227至229、267至268頁)。

三、經查,被告陳稱鑑定人劉東澍所經營杰群公司與原告均是北市室內裝修公會資深會員,劉東澍又是副理事長,劉東澍本於同業情誼、同公會會員關係,更有公會副理事長應服務公會會員、爭取本業權益、公會內部選舉及被選舉之多重利益糾葛關係,執行本件鑑定將有偏頗之虞云云,雖據提出杰群公司網頁、北市室內裝修公會網頁及章程等件以為釋明(見本院卷三第215、207至213頁)。惟本件係因建物外牆及內部裝修而涉訟,為被告所不爭,以裝修為業之原告聲請囑託北市室內裝修公會鑑定時(見本院卷二第264頁、卷三第13頁),被告應可預見原告及排定之鑑定人可能為該公會之會員,被告既表示對鑑定單位無意見(見本院卷三第12頁),衡情應已評估該公會所排定負責鑑定人員之專業性及可信性,殊無事後以上開情詞主觀臆測該公會所排定劉東澍執行本件鑑定事務有偏頗之虞而要求改由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或臺北市建築施公會鑑定。至被告另稱劉東澍會同兩造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裝修現場時之表現,亦足認有偏頗之虞部分,依北市室內裝修公會函及被告書狀(見本院卷三第10

7、111至119、123至125、129至157、159至165頁),可知109年2月20日上午10點進行第一次現勘,嗣排定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鑑定時間依序為109年3月11日下午2點、109年3月13日下午2點、109年3月17日上午10時及下午2時,然第二次鑑定前,被告即以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為由請求取消,經通知兩造及鑑定人到院協調後(見本院卷第175至181頁),劉東澍已陳明北市室內裝修公會有1600多位會員,其並不認識兩造,如認任一造與伊有關連,即會自動會迴避,該公會所屬負責鑑定人員均有長期工作經驗,且通過鑑定訓練,才開始鑑定工作,是以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為鑑定,非以國家考試證照為主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8頁),故不因劉東澍未取得被告所稱之國家執照,即認其不具鑑定之專業能力。況被告對於鑑定程序如有疑義,尚得經由被告訴訟代理人向劉東澍、北市室內裝修公會或本院表達,並得向本院提出資料轉交劉東澍參酌,被告徒以第一次初勘之情狀,即謂劉東澍欠缺公正性,未再舉出北市室內裝修公會就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嫌怨,抑有其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正鑑定之具體情事,被告聲明更換其他單位鑑定(核係拒卻北市室內裝修公會為鑑定人之意),即非有據。至北市室內裝修公會雖排定劉東澍進行鑑定,然劉東澍非本院囑託之鑑定人,無從聲明拒卻,被告以拒卻劉東澍為鑑定人之理由,聲請更換鑑定單位,亦非有據。從而,被告聲明拒卻北市室內裝修公會、劉東澍為鑑定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