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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抗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04號抗 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陳賢華相 對 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相 對 人 陳曉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5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聲請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六八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六八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其中尚有新臺幣(下同)8,983,530 元未獲付款,經其於民國106 年12月23日提示後仍未獲給付,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利息」欄暨「加付遲延利息」欄所示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106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685%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約定遵守事項第3 點記載:「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償還時,另按前項利率之1 成加付,超逾6 個月部份另按前項利率之2 成加付遲延利息。」,故「加付遲延利息」欄所示之請求,其性質係屬遲延利息,而非原裁定所認定之違約金,本件並無票據法第12條之情事發生,爰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不利抗告人部分廢棄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並得要求其利息,票據法第123 條、第124 條、第97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僅能自其形式觀之,不能為實體之審究,故應受其約定之拘束,是本票上如為遲延利息之記載,就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事件,即應為准許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議結論參照)。

四、經查,原審就抗告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其中8,983,530 元及自106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68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惟就「加付遲延利息」欄所示部分,認屬違約金而違反票據法第12條規定,乃駁回抗告人該部分之聲請。然查,因系爭本票約定遵守事項第3 點既經記載如上,此有系爭本票影本1 紙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5 頁),則自形式上觀之,應屬兩造就票據利息之特別約定,而票據法第28條既明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據此,尚難解為此係兩造另行約定票據法法所不規定之違約金,並因此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該部分之請求,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並改判如

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表: 107 年度抗字第104 號│├──┬───────┬─────┬──────┬─────┬───────┬───────┬───────┬────┬─────────┤│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 │加付遲延利息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即利息起算日 │ │ │├──┼───────┼─────┼──────┼─────┼───────┼───────┼───────┼────┼─────────┤│1 │北極光生物科技│2,000 萬元│8,983,530 元│永豐商業銀│103 年3 月20日│106 年12月23日│106 年12月23日│3.7685%│自107 年1 月23日起││ │股份有限公司 │ │ │行股份有限│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王文傑 │ │ │公司或其指│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陳曉慧 │ │ │定人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 │ │ │6 個月部分,按左列││ │ │ │ │ │ │ │ │ │利率20%計算。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