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53號抗 告 人 鄭榮文相 對 人 劉重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9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 下稱系爭本票) ,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細繹系爭本票2 紙之本票發票日均明確記載「中華民國2015年8月15日」,並無文義不清或可解釋為西元紀年之餘地,詎原審遽稱:「依當事人真意決定」,將系爭本票之發票日解為係西元紀年,核與系爭本票文義相背,顯然違反票據法第5條規定,適用法令顯有違誤,是系爭本票應屬尚未到期之票據,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又系爭本票裁定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2,364,000元,如於裁定確定前准予相對人強制執行,無異對相對人之財產造成巨大之損害,故鈞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2項規定,於本件抗告確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以保障抗告人之權益。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抗告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查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原裁定依一般社會通念,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認系爭本票所載『民國2003年』實為『西元2003年』,進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論定,與上開票據文義性之『客觀解釋原則』或『外觀解釋原則』並無扞格或相悖之處,經核於法亦無違背」,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依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就形式上觀之,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為有效之本票,原裁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雖辯稱系爭本票2 紙之本票發票日均明確記載「中華民國2015年8 月15日」,並無文義不清或可解釋為西元紀年之餘地,惟原審逕依當事人真意決定,將系爭本票之發票日解為係西元紀年,核與系爭本票文義相背,顯然違反票據法第5條規定,適用法令顯有違誤云云,惟觀諸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固載為「中華民國2015年8月15日」及「2016年12月31日」,然該年號究指西元或民國,自應依當事人之真意而定,蓋人之生命週期僅數十年,抗告人誠無可能簽發民國2015年後之本票交付相對人收執,且亦難想像相對人願收受發票日期為民國2015年,甚距今一千多年後始到期給付之本票,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系爭本票所載「民國2015年」、「2016年」實為「西元2015年」、「西元2016年」,且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種解釋方式亦與票據文義性之『客觀解釋原則』或『外觀解釋原則』無違,從而,原裁定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日期(民國) 107年度抗字第453號│├──┬──────┬───────┬───────┬───────┬─────┤│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4年8月15日│5,364,000元 │105年12月31日 │105年12月31日 │CH459217 ││ │ │ │ │ │ │├──┼──────┼───────┼───────┼───────┼─────┤│002 │104年8月15日│7,000,000元 │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CH459219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