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王醒之即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查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之主事務所原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4 樓,惟現今已設於基隆市○○區○○街○○巷○○○ 號10樓,並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有該基金會107 年5月6 日第5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教育部107 年6 月12日臺教社㈢字第1070074953號函存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