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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馮世寬(即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之董事長)代 理 人 李旻彥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中「修訂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之董事長,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7 年

4 月25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請求裁定上述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中「修訂條文」所示等情,業具其提出前開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107 年4 月25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及簽到冊、主管機關國防部107 年

8 月3 日國評淨研字第1070000709號核定函暨所附修正後「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捐助章程」暨修正前「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全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等件為證,經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