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