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連水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0
0 0 0 000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代 理 人 宗雨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簡曼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林雍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李雲秋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李正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張明河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關於第142 條部分: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 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分別定有明文。又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載明,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惟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之事由不一,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受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始可防免道德危險情事之發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 99年3月24日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 134條所定不應予免責情形,而為聲請人不予免責裁定。惟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自 97年5月至107年3月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於南山人壽及南山產物薪資帳戶扣薪三分之一,已清償新臺幣(下同)1,573,103 元,並按比例分別清償各債權人,清償總額已逾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故爰依同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於97年5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97年8
月14日經本院以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裁定開始更生,及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進行更生程序,復經本院於99年1月27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因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清算程序費用,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於 99年3月24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 134條之不免責事由而認定不應予免責,則其再依同條例第 142條聲請本件免責,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應予審究者即為聲請人於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42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 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書面陳述意見,債權人函覆表示如下:
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234,757元,不同意免責。
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86,617元,不同意免責。
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7,828元。
⒋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95,684元。
⒌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至107年6月,僅再清償28,351元,不同意免責。
⒍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5,037元,不同意免責。
⒎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本行債務業已全數清償。
⒏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清償金額為0元,不同意免責。
⒐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 144,734元。
⒑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 111,789元。
⒒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158,563元。
⒓債權人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 21,935元。
⒔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至107年7月23日止,清償金額為0元。
⒕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清償 10,017元。
⒖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22,629元,不同意免責。
⒗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尚有保
單借款債務共 1,395,581元,因該債務屬有擔保借款,故不同意免責。
⒘債權人林雍鎮、李雲秋、李正德、張明河具狀陳稱:債務人已依鈞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金額均清償完竣。
⒙聲請人則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到庭陳稱:聲請人已清償之總金額達債權總額之20%。
㈢查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自101年4月起遭各債
權人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4501號及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命令扣薪至今,已還款 1,573,103元,佔執行命令金額4,872,520元比例為32.285%,已達消債條例 142條所定准予裁定免責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全體債權人,對本件聲請人應否免責一節表示意見,有本院107年6月19日北院忠民代消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函文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5頁),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民間債權人林雍鎮、李雲秋、李正德、張明河之債權如附表所示已清償逾消債條例 142條債權人受償達其債權 20%外,有上述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件本院卷第 171、175、251、293、249、251、163至145 頁),其他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瑞興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玉山商業銀行等債權人之債權如附表所示未清償逾消債條例142條債權人受償達其債權20%,亦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件本院卷第51、159、197、233、2
45、253、259、717 頁),應認聲請人於本院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還款情形,尚未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裁定免責之法定要件。且聲請人僅製作扣薪明細表,並未提出各普通債權人之清償證明或其他足認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其債權 20%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可供本院審酌其於受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得再次聲請免責之事由存在。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於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所為上開清償各債權人受償額顯未達消債條例第 142條所規定之比例,認免責非屬適當,本院無從依消債條例第 142條之規定裁定聲請人免責,故聲請人再次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前因消債條例第134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既無認有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應免責情形存在,則本件聲請人再次聲請免責,應不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新臺幣)┌──┬────────┬───────┬──────┬─────┐│ │債權人 │債權額(依照本│第142 條所定│已受清償之││編號│ │院97年執消債更│債權額20% │金額 ││ │ │字第45號更生時│ │ ││ │ │所製作之分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26,401 元│ 205,280 元│234,757 元│├──┼────────┼───────┼──────┼─────┤│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14,345 元│ 202,869 元│ 86,617 元│├──┼────────┼───────┼──────┼─────┤│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557,959 元│ 111,592 元│ 7,828 元│├──┼────────┼───────┼──────┼─────┤│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563,539 元│ 112,708 元│ 95,684 元│├──┼────────┼───────┼──────┼─────┤│5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原名:│ │ │ ││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405,961 元│ 81,192 元│ 28,351 元│├──┼────────┼───────┼──────┼─────┤│6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原債權│ │ │ ││ │人友邦國際信用卡│ │ │ ││ │股份有限公司) │ 424,267 元│ 84,853 元│ 5,037 元│├──┼────────┼───────┼──────┼─────┤│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310,509 元││ │股份有限公司 │ 253,334 元│ 50,667 元│ │├──┼────────┼───────┼──────┼─────┤│8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債權人美商│ │ │ ││ │美國運通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250,586 元│ 50,117 元│ 0 元│├──┼────────┼───────┼──────┼─────┤│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331,910 元│ 66,382 元│ 0 元│├──┼────────┼───────┼──────┼─────┤│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原名:│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356,904 元│ 71,381 元│144,734 元│├──┼────────┼───────┼──────┼─────┤│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217,528 元│ 43,506 元│111,789 元│├──┼────────┼───────┼──────┼─────┤│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 │ ││ │股份有限公司(原│ │ │ ││ │債權人:荷商荷蘭│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澳盛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169,705 元│ 33,941 元│158,563 元│├──┼────────┼───────┼──────┼─────┤│13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202,967 元│ 40,539 元│ 21,935 元│├──┼────────┼───────┼──────┼─────┤│1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35,613 元│ 27,123 元│ 0 元│├──┼────────┼───────┼──────┼─────┤│1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140,316 元│ 28,063 元│ 10,017 元│├──┼────────┼───────┼──────┼─────┤│1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64,546 元│ 12,909 元│ 22,629 元│├──┼────────┼───────┼──────┼─────┤│17 │林雍鎮(林景一之│ │ │ ││ │繼承人) │ 600,000 元│ 120,000 元│120,000 元│├──┼────────┼───────┼──────┼─────┤│18 │李雲秋 │ 1,000,000 元│ 200,000 元│200,000 元│├──┼────────┼───────┼──────┼─────┤│19 │李正德 │ 600,000 元│ 120,000 元│120,000 元│├──┼────────┼───────┼──────┼─────┤│20 │張明河 │ 250,000 元│ 50,000 元│ 5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