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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 林麗容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債務人林麗容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所生之保單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未提出於清算財團供分配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保單之財產價值,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惟其並非管理人,是其聲請僅為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17 號裁定自104年12月21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司法事務官以10

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終結清算;而前開裁定確定後,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於106年8 月14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債務人林麗容應予免責,聲請人以相對人有減損財產之情應不予免責提起抗告,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裁定駁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17 號、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106 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等卷宗核閱無誤。而本院於上開免責調查程序中,依職權函詢國泰人壽公司提供債務人之「21世紀終身」保險資料,並查明尚有之解約金為何,經國泰人壽公司107 年9 月3 日以國壽字第1070090077號函回覆保單解約金計為55,274元(本院卷第11頁),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確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保單解約金,核與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所定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揆諸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附表:

┌───┬────┬─────────┬─────────┐│要保人│被保險人│ 險 別 │截至107年8月22日 ││ │ │ (保單號碼) │保單解約金 │├───┼────┼─────────┼─────────┤│林麗容│林麗容 │21世紀終身 │約55,274 元 ││ │ │(0000000000) │ │└───┴────┴─────────┴─────────┘

裁判案由:許可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