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徐慧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債務人徐慧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所生之保單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未提出於清算財團供分配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保單之財產價值,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
8 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聲請人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惟其並非管理人,是其聲請僅為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95 號裁定債務人自105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 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惟因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亦與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逕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之規定不符,本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故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債務人自106 年6 月7 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進行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開始時,債務人無工作收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係仰賴老年年金為生,故前揭老年年金應非屬清算財團之範圍;又債務人之土城學府郵局年金專戶內並無存款,名下財產僅有機車1 部,惟該車之車齡已逾18年而無殘值;另債務人雖曾向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險,惟該保險並無解約金可領取,是債務人之前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並經本院於106 年11月17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前開裁定確定後,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於107 年10月18日以10
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276 號、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95 號、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 號、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卷(下稱消債職聲免卷)核閱屬實。而本院於上開免責調查程序中,為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134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向債務人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未記載之國泰人壽公司函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狀況,經國泰人壽公司以107 年5 月2 日國壽字0000000000號函、107 年8 月13日國壽字第1070080522號函覆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其子洪賢凱為被保險人、投保日期為79年7 月18日之保單1 筆(下稱系爭保單),算至106 年8 月7 日之保單解約金為2 萬1,398 元等情(見消債職聲免卷第100 、154 頁),足認上開保單解約金為清算程序終止後所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爰審酌上開保單解約後,尚有解約金可領回,具有一定之價值,且保單解約後,將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亦為法院受理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常見之清償方案,並無不能清償之情事,核與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所定之要件相符,本院既已發現可供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尚待進行追加分配,且原清算程序並未選任管理人,應逕為裁定許可追加分配。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保單解約金,核與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 項所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128 條規定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附表: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險 別 ││ │ │ (保單號碼) │├────┼────┼────────┤│徐慧玲 │洪賢凱 │萬代福211 ││ │ │(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