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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羅笠家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簡曼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黃勝豐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梁懷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張修齊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秀文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盛相文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一0六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四八號清算事件中,就房屋貸款部分所溢收之分配款,由其他債權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陳報其於本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清算事件中有溢收房屋貸款部分之分配款,此部分應屬可分配於其他債權人之財產,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123 條規定,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 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聲請人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惟其並非管理人,是其聲請僅為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5年9 月5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6 年5 月25日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自106 年5 月25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僅有遠雄人壽保險契約1 筆,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前開保單解約金5 萬2,126 元,本院並按債權人債權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6 月28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嗣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於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消債案卷核閱屬實。嗣經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於107 年11月16日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對其所負為房屋貸款保證債務及信用卡債務,就房屋貸款部分,因主借款人於近期結清該筆款項,故其先前於清算程序中領得之分配款有溢收情事,爰具狀聲請解繳該等溢收款於本院等語,經本院影印該台北富邦銀行書狀函請其他債權人表示意見,經其他債權人具狀聲請就該等溢收之分配款追加分配。爰審酌前開溢收款本屬上揭債務人保單解約金之一部分,應屬債務人之財產範圍,是本件核與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之要件相符,本院既已發現可供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尚待進行追加分配,且原清算程序並未選任管理人,應逕為裁定許可追加分配。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於本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清算事件中就房屋貸款部分之溢收之分配款,核與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所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128 條規定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許可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