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羅笠家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簡曼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黃勝豐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梁懷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張修齊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秀文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盛相文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許可追加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由其他債權人追加分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由全體債權人追加分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