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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可彤(原名:陳欣蘭)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稱因病無工作收入,則聲請人之病症原因是否為「右膝類風溼性關節炎,全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後」?或者有其他病症?又聲請人陳稱目前無工作,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先前之任職公司、職務、工作內容為何?離職原因為何?日後是否有再行覓職之計畫?聲請人該等病症是否日後仍可工作?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諸如:病歷、診斷證明書)。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係與何人同住於戶籍地房屋?(除聲請人之兄、弟外,是否包括:聲請人之母親、妹妹?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民國

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四、依據遠東銀行陳報,本件積欠遠東銀行者為有擔保之債務等語,此部分是否如此?又該所提供擔保之標的物為何?併應提出該擔保標的物之登記謄本以及異動索引資料。

五、本件聲請人目前積欠最大筆之債務為對遠東銀行之債務,而聲請人自陳此部分係因資助妹妹出國、代償銀行債務等語,則目前聲請人無法清償,並就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算,則於此情形下,聲請人是否有商請妹妹亦協助處理對遠東銀行之債務?又聲請人與妹妹就此部分如何分擔債務處理責任?該分擔方式之合理性何在?併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聲請人於有工作期間,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 萬6,770 元(計算式:1 萬4,190 +2,580 =1 萬6,770 ),另於無工作期間,每月支出交通費5,160 元(計算式:

645 元×8 次=5,16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並請提出確有支出事實及確有支出必要性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發票等)。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於此14個月期間,依聲請人之身體狀況,均一定須搭乘計程車、U-BER 代步,而無法搭一般大眾運輸工具之相關診斷證明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醫療費5,000 元,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等),並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如:確經診斷有接受民俗療法之必要性之相關診斷證明書),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並應具體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各該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勿用影本代替)。

十、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2 月1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