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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09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林凱薰(原名林玉珊)代 理 人 張倍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自民國105 年2 月起迄今經營網路拍賣,故應說明網路拍賣使用之網路平台、帳號、販賣品項,及自105 年

2 月起迄今之營業額(非淨收入)、營業及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記帳簿、收支明細或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自105 年3 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如有其他所得或薪資,請一併陳報,及提出證明文件(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二、聲請人固已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惟有列印不清之情形,故請重行提出前揭存摺帳戶自105 年3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完整清晰內頁明細或歷史交易明細,並逐筆說明存款之原因及性質。又如有其他未陳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請一併提出(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3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存款之原因及性質)。

三、應說明現除領取育兒津貼、子女生活津貼及住宅補貼外,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自105 年2 月至陳報日止,所有補助或津貼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如前已提出,則毋須重覆提出)。

四、應提出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如有其他未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或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請一併陳報。

六、應提出長女林○旋、長子林○騏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3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應說明林○旋、林○騏之生父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並應提出生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暨相關證明,及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應說明除合租之友人外,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友人及共居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數額為何?倘未負擔,理由為何?

九、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一、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