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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消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鑑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386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31,591元,尚欠新台幣15,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