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家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黃旭田、施中川、李兆環、周信宏間請求確認決議決定書無效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54號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58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43號請求確認決議決定書無效等事件之原告,聲請交付該案民國105年9 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前開錄音光碟已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准許交付予聲請人,有該裁定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當無再次聲請交付該等光碟之法律上利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