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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新店區大鵬忠孝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趙素萍兼代理人 鄒寶勝聲 請 人 高碧相 對 人 蕭禎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其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對於相對人內容不合常情及重複無厘頭部分仍要聲請人一再答辯,造成案件拖延;讓相對人就離題甚至人身攻擊言語一再發言,例如民國107年3月6日相對人甚至講聲請人貪汙而不制止,聲請人發言卻常遭法官拒絕;承審法官於106年11月28日就要求提出意旨狀,但相對人一提出書狀就被延期,直到107年3月6日原為最後一次辯論庭,結果相對人又提出書狀,又要延遲結案到107年5月16日,聲請人一再容忍,至107年3月6日開庭中實在無法再忍耐始數次提出抗議,法官仍不在意,並於聲請人欲答辯時,法官還特別訓斥了數分鐘,經聲請人一再表示與案情有關才勉強同意聲請人簡短答辯。承審法官一再通融相對人亂訟作法,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法官最公正又有耐性,一再解說到雙方都明瞭,這麼好的法官還被誣蔑,相對人實在不服等語。

四、查,聲請人上開所述內容經核係不滿意系爭事件承審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而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等迴避原因無涉,難認屬於上開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此外,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上開承審法官是否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對於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其聲請即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