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相 對 人 台灣可速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美伶人相 對 人 賴至慶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五○九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全字第124號裁定,曾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09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孳息考量,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