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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9號

107年度聲字第390號107年度聲字第391號抗 告 人 魏高明抗 告 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字第389號、第390號、第3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字第389號、第390號、第391號裁定,具狀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院於107年8月27日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該項裁定業已於107年8月6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回證2份在卷可參,然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答詢表3份附卷得憑,故其抗告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8-09-19